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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28 條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 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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