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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22-4 條
被管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釋放: 一、管收原因消滅者。 二、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執行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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