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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7 條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
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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