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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34 條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
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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