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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32 條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
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
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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