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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26 條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
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
利移轉於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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