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3331人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24 條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
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
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船舶、航空器或在建造中之船舶而不交出者,準
用前二項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