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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22-1 條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
,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
事業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執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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