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97371人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18 條
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一及前條之命令,應送達
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已為送達後,應通知債權人。
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
效力。但送達前已為扣押登記者,於登記時發生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