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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14 條
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
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
對於船舶之強制執行,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完成
時止,仍得為之。
前項強制執行,除海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
外,於保全程序之執行名義,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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