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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11 條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 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 ,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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