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97282人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11 條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
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
,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