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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30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 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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