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7231381人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
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
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
,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