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42804人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