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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24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行
終結前撤回之。但於拍定後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撤回者,應得拍定人之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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