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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9 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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