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 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 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