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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8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
,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
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
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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