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 ,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 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 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