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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81 條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
    理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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