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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75 條
送達,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
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
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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