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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64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法定代理人
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
人為之。
對於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
理人為之。
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未向行政法院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
,行政法院得向該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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