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 不得逾二人。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