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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55 條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
不得逾二人。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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