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32602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44 條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