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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38 條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
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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