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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35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
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
。
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前二項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證之。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社團法人或第二項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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