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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307 條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
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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