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於選定當事人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指定當事人後,得 經全體當事人之同意更換或增減之。 行政法院依前條第二項指定之當事人,如有必要,得依職權更換或增減之 。 依前兩項規定更換或增減者,原被選定或指定之當事人喪失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