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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96 條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
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
,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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