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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74-1 條
再審之訴,行政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
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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