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 方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簡 易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二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該事件所應適用之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