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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62 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
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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