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28750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60 條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原高等行
政法院或發交其他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高等行政法院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
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