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 審理並為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 決。 前項情形,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該事件所應適用之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