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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53-1 條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委
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依職權
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
到場者,得不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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