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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48 條
被上訴人在最高行政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最高行政
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最高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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