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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45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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