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27672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40 條
當事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
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