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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40 條
當事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 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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