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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9 條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
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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