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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8 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
院。
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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