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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8 條
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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