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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6 條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
,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無通常訴訟程
序管轄權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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