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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29 條
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
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
因前項判決致刑事確定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
訴。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不受影響。但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者,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或失效之範圍
內不得強制執行。
適用第一項受無效或失效宣告之都市計畫作成之行政處分確定者,其效力
與後續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依前條第三項宣告都市計畫違法確定者,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
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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