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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28 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違法者,應宣告該都市計畫
無效。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
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
起失效。
都市計畫違法,而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應宣告其違法。
前三項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第一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認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之
不同都市計畫亦違法者,得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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