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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24 條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
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
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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