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37500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23 條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
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
條規定。
依第一項參加訴訟之人為訴訟當事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