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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21 條
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
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
    院。
二、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
    置。
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
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
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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