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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
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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