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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17 條
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訴訟費用之規定
。但依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徵收者,不在此限。
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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