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 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 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 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