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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7-12 條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
人;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
,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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